(2015)金民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268号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刘某某,女,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未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素二〇一五��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