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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268号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刘某某,女,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未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素二〇一五��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