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云山与深圳市鼎益丰民俗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云山,深圳市鼎益丰民俗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山,身份证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鼎益丰民俗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广义,董事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鼎益丰民俗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