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苏建超与深圳市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建超,深圳市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建超,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林昌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康培,总经理。上诉人苏建超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妙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苏建超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建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建超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苏建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邢 蓓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云(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