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曾冠与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诸葛邦林、王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冠,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诸葛邦林,王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225号原告:曾冠,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被告: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冬华,职务不详。被告:诸葛邦林,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王冬华,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冠诉被告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诸葛邦林、王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5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芜湖大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芜湖市三山区芜国用(2012)第425号城镇住宅用地、芜国用(2012)第424号批发零售用地使用权在总价值5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名流SOHO*、*、*,信德华府*#-*-*,黄山西苑*#楼*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丁丽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