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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4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与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赵忠顺,朱玉雪,宿州市埇桥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4344号原告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65号。法定代表人周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尘,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怀路269号。法定代表人赵忠顺。被告赵忠顺,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被告朱玉雪,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纺织路北侧华丰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赵忠顺。被告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梁兴干。被告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A路与万A路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赵忠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赵忠顺、被告朱玉雪、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65号院北5号楼的房产(京房权证石其字第001**号,建筑面积3481.6平方米,其中地上7层面积3277.68平方米,地下1层面积203.92平方米)作为上述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担保的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65号院北5号楼的房产(京房权证石其字第001**号,建筑面积3481.6平方米,其中地上7层面积3277.68平方米,地下1层面积203.92平方米);二、冻结被告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七千五百一十九万四千四百八十八元二角六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睿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苏汀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