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屈考文、屈董军等与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矿区分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考文,屈董军,屈建国,屈彦平,高素文,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矿区分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矿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屈考文。原告屈董军。委托代理人屈赫杰。原告屈建国。原告屈彦平。原告高素文。被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矿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李根全,该分局局长。被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栾建英,该区区长。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上列五原告诉被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矿区分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政府行政起诉状。经审查,原告诉讼:第一项请求,要求确认被告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与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项请求,要求确认被告调整土地规划,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第三项请求,要求被告履行拆除非法占地上的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上述原告的三项请求,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屈考文、屈董军、屈建国、屈彦平、高素文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梅彦清代审判员 王彦涛代审判员 杜 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