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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德新与邬险锋、黄姝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陈德新,男,汉族,1958年6月22日。被告邬险锋,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被告黄姝玲,女,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原告陈德新诉被告邬险锋、黄姝玲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邬险锋、黄姝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5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价值等额的财产。案外人陈院剖、许晓妮自愿用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开)字第0426065号、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号的两套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德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邬险锋、黄姝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陈院剖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开)字第0426065号房产。三、查封许晓妮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屈笑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