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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卫福与胡友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福,胡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张卫福。被执行人胡友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卫福与被执行人胡友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全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翁 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