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谢强诉魏家宝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强,魏家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谢强。被告魏家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强诉被告魏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承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