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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谢强诉魏家宝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强,魏家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谢强。被告魏家宝。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强诉被告魏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承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