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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刑初字第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刑初字第017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个体工商户。1999年4月6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15日因赌博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0年3月10日因在游戏室摆放赌博机被泗阳县公安局罚款二万元。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艳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至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胡某在泗阳县新袁镇黄码河西岸的一间房屋内经营游戏室,并在游戏室内放置“小鱼机”、“老虎机”、“小球机”、“拍拍乐”等共计26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9000余元。案发后,泗阳县公安机关暂扣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9295元,并扣押涉案赌博机。另查明,被告人胡某于2015年3月11日主动至泗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田某、张某等人证言,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检查笔录,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暂扣款收据,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且违法所得累计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有违法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二、追缴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三、没收涉案的赌博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 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