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夫春与青岛赣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夫春,青岛赣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王夫春。被执行人青岛赣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江萍,经理。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3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夫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31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