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代少梅与杨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光。委托代理人尹富江,山东韬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少梅。上诉人杨晓光因与被上诉人代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曲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徐慧、代理审判员刘歆鑫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晓光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晓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晓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60元,本院减半收取2,130元,由上诉人杨晓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曲 波代理审判员 徐 慧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