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潘辉与陈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辉,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潘辉,被执行人:陈辉,本院在执行潘辉申请执行陈辉关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刑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鑫涛审判员 蒋新华审判员 杨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