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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潘辉与陈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辉,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潘辉,被执行人:陈辉,本院在执行潘辉申请执行陈辉关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刑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鑫涛审判员  蒋新华审判员  杨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