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条鹏与杨邦领、陈尾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372号原告:黄条鹏。被告:杨邦领。被告:陈尾绿。原告黄条鹏诉被告杨邦领、陈尾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葱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条鹏、被告杨邦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尾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条鹏起诉称:被告杨邦领向原告购买纸张材料,双方于2014年10月6日进行结算,被告杨邦领结欠原告97306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款单一份。后被告杨邦领仅偿还11253元,尚欠86053元。由于上述欠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应负共同偿还责任。为此,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杨邦领、陈尾绿立即偿付原告货款86053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双方在出具本案欠条后还发生五笔买卖,分别是2014年10月7日305元、2014年10月13日623元、2014年12月13日6427元、2014年12月28日11287元、2015年1月12日105元,合计18747元,加上2014年10月6日结欠的金额97306元,共计116053元,后被告杨邦领于2014年11月1日、12月26日、12月31日各还款10000元,合计还款30000元。故被告杨邦领尚欠货款86053元。原告黄条鹏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证明,用以证明本案欠款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3、欠条、收款凭证,用以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杨邦领答辩称:欠款属实,欠条确有出具,之后发生五次买卖属实。目前没有还款能力,希望可以分期履行。被告陈尾绿未作答辩,被告杨邦领、陈尾绿均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黄条鹏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杨邦领、陈尾绿于2003年5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本案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35%。本院认为:原告黄条鹏与被告杨邦领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杨邦领共欠原告116053元,仅偿还30000元,余款86053元至今未予偿还已经成违约,并造成原告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8605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债务虽然系以杨邦领个人名义所欠,但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尾绿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尾绿与杨邦领共同承担上述债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杨邦领、陈尾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黄条鹏货款8605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51元,减半收取975.5元,由杨邦领、陈尾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951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爱琴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