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永芳与郑州三有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芳,郑州三有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79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芳,女,汉族,1981年5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三有酒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永芳与被执行人郑州三有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三有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