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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杏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11月27日生于山西省清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清徐县,住本市杏花岭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男,1996年5月20日生于山西省清徐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清徐县,住本市杏花岭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4)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5日14时许,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刘某、郝某某、史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东涧河红祉苑小区126号依法抓捕被告人王某乙时,在出示了警官证并且告知其是警察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甲(系被告人王某乙之父)手持菜刀暴力抗法。被告人王某乙使用菜刀追砍民警并夺走民警证件后逃离。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乙有自首情节。综上,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14时许,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刘某、郝某某、史某某一行三人,着便衣驾驶晋O×××××白色捷达车来到本市杏花岭区东涧河红祉苑小区126号,抓捕网上在逃人员王某乙。在该院二楼客厅找到只穿着内衣、短裤的被告人王某乙。刘某向被告人王某乙出示了警官证及网上在逃人员表,告知王某乙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王某乙不予配合且抢走手铐。三名民警控制了王某乙,强行给其戴上手铐。后王某乙趁民警给其找裤子时,挣脱开控制,跳窗逃跑,三名警察随后追赶。王某乙边跑边喊:“爸、爸”。在该院马路对面熟肉店里的王某乙之父王某甲听到喊声,拿了一把菜刀赶来,在该院大门口与王某乙及追赶的警察相遇。王某甲用菜刀挟持郝某某逼迫其同事给王某乙打开手铐,刘某将王某乙手铐打开。随后,王某甲推倒郝某某,又挟持刘某回到院子里,并用刀背在刘某的身上剁砍。王某乙被打开手铐后回家里穿上衣服,拿了一把菜刀追砍史某某,没砍上,看到跑回车里呼叫增援的郝某某就用菜刀砍了汽车玻璃。随后,王某甲逼迫刘某、郝某某交出证件、在逃人员表和汽车钥匙,王某乙拿上刘某的警官监督卡和在逃人员信息表后逃跑。接到报警增援的涧河责任区刑警队的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涧河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侦破报告,证实2014年6月25日14时许,涧河责任区刑警队接到刑侦大队民警刘某、郝某某报警增援,出警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乙投案自首。2、被害人陈述节录。⑴刘某陈述节录,我是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警大队直属二中队的副队长。2014年6月25日14时许,我队发现逃犯王某乙的居住地址在本市杏花岭区东涧河红祉苑小区126号,我与同事郝某某、史某某一行三人对其实施抓捕,在抓捕前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乙亮明警察身份且出示工作证件及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的逃犯信息,王某乙拒不配合抓捕工作,百般抵赖、抢夺警械手铐,阻止抓捕,在这种情况下,我与郝某某将其在客厅控制并戴上警械手铐,我们让其穿上衣服去公安机关,其趁机挣脱开,冲进卧室用烟灰缸砸向郝某某,随后其从二楼窗户跳到二层的回廊上逃跑。郝某某当即跳窗追赶,我和史某某随后也跳窗追击。王某乙边跑边高喊“爸、爸”,等我追到126号东侧房屋的墙根下,看见王某乙的父亲王某甲左手抓着郝某某的前衣领,右手拿着一把菜刀在郝某某面前挥舞,以此为要挟,让我给王某乙打开手铐。我考虑到我队民警的安全,遂给王某乙打开手铐。打开手铐后,王某乙上二层家里穿衣服。郝某某体力不支有昏厥的迹象,王某甲就将郝某某推到地上,我上前护住郝某某。王某甲追上我,左手抓住前衣领,右手挥舞菜刀,将我当成新的人质威胁我的同事,并拿刀在我身上多处砍、剁,又要将我拖到他家里。与此同时,王某乙手拿菜刀从二层跑下来追砍我队民警史某某,史某某躲开后就跑出去叫增援了。随后,王某甲逼问我是哪里的,我将警官证出示给他表明身份,但他拒不承认我民警身份,我一说我是公安局民警,他就用刀砍我的手、腿,致使我手、腿多处受伤。王某甲接着搜我们的工作包,搜出警官证就扔到一边。王某乙随后拿刀追砍郝某某,郝某某躲进车里,他就砍驾驶位侧玻璃。而后王某乙叫来一名女子,将我出示的工作证、法律文书及手铐一起抢走逃跑了。另外王某甲将我们的车钥匙扣住不给,致使我们无法开车。⑵郝某某陈述节录,我是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警大队直属二中队侦查员。2014年6月25日14时许,我和同事刘某、史某某根据线索着便服驾驶晋O×××××白色捷达车来到本市杏花岭区红祉苑小区126号王某乙的家中对在逃人员王某乙实施抓捕。红祉苑小区126号是带有庭院的一幢粉色二层小楼,我们在二层通过玻璃看到王某乙只穿着内衣裤在客厅里,我们推门进去向王某乙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其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上网追逃,现在要求其配合我们工作,回队里接受调查。王某乙不予配合,在我和刘某实施抓捕给其戴手铐时,手铐被其抢走,刘某和史某某摁住王某乙,我到院门外警车里又取了一副手铐返回,三人一起将其摁倒在沙发上才给其戴上前铐。这时王某乙提出要穿外裤,我们到卧室取其裤子时,王某乙冲进卧室抓起放在床头柜上的烟灰缸就朝我砸过来,然后从床上穿过二楼窗户跳到二楼外边的回廊上逃跑,边跑边喊“爸、爸”。我当即跳窗追赶,王某乙下楼跑出大门,向院子东侧一条小巷子跑去,等我追出巷子,看到王某乙和他爸在一起,他爸手持一把菜刀。王某乙指着我告诉他爸就是他抓我,他爸走过来用左手抓着我的上衣领口使我不能正常呼吸,右手拿着菜刀架在我的脖子上破口大骂我们不是警察,然后将我推到院门口的警车旁边,要挟赶到警车旁边的刘某和史某某将王某乙的手铐打开,刘某无奈只好给王某乙打开手铐。打开手铐的王某乙回家了,王某乙的爸爸扯着我的领口将我推倒在地上,刘某过来扶我,王某乙的爸爸就抓住刘某的衣领,将菜刀架在刘某的脖子上,逼刘某交出证件,刘某没有办法,只好交出证件。我跑回车里在驾驶位上给刑警大队的领导打电话,请求支援。在我打电话时,穿好衣服的王某乙提着一把菜刀向我跑来,让我交出手机,打开车门,我不开车门,他就用菜刀在驾驶位置的左侧玻璃上砍了一刀,声称把玻璃砸烂砍死我。我向领导汇报完情况后,在车上看到王某乙的爸爸不停地拿菜刀砍刘某的腿,还骂刘某是假警察、恐怖分子。打完刘某,王某乙的爸爸又来到车跟前让我打开车门,不然砸烂玻璃砍死我,我看他比较激动,就开了车门,王某乙的爸爸就把警车钥匙和我的黑色背包抢走,然后王某乙和其父亲就搜我的背包。后王某乙的爸爸用菜刀将我逼坐在地上,问我工作证在哪里,我说在钱包里,他将钱包扔给我让我找,我找到工作证给了王某乙的爸爸。这时,王某乙和一个20多岁的女孩进来,那个女孩进来就骂我和刘某,然后和王某乙一起走了。过了一会儿,增援民警赶到现场控制了王某乙的爸爸。期间还有两名40岁左右的男子辱骂我们。⑶史某某陈述节录,我是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警大队直属二中队的民警。2014年6月25日14时,我和刘某、郝某某来到本市杏花岭区东涧河红祉苑126号逃犯王某乙的居住地对其实施抓捕。我们到了后,发现是个小二楼,大门开着,我们三人就上到二楼,发现王某乙在客厅,只穿着内衣和短裤。我队民警亮明身份,向其出示工作证件和逃犯信息表,同时由我对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刘某和郝某某给其戴手铐时,王某乙拒绝配合,抢夺手铐,阻扰抓捕,后刘某和郝某某强行给其戴上手铐。王某乙要求穿好衣服配合调查,我们同意其穿上衣服,王某乙趁机挣脱控制,跑到卧室拿起一个烟灰缸朝我们砸过来,在砸的同时趁机从二楼卧室的窗户跳到了二楼回廊上,郝某某随即追了上去。王某乙边跑边高喊“爸、爸”,我们追到红祉苑126号东侧房屋墙根下。我追到一楼看见王某乙的父亲王某甲在大门外,左手抓着我队民警郝某某的上衣衣领,右手挥舞着一把菜刀作出要砍的姿势,并威胁我们打开王某乙的手铐。我们给王某甲出示证件、手续,要求其放下菜刀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但其坚持要求打开手铐,刘某考虑到郝某某的安全,就给王某乙打开了手铐。王某甲抓着郝某某的衣领推了几下,将郝某某推倒在地,刘某上前制止,王某甲转而抓住刘某的衣领,向刘某身上砍了几刀,并试图将刘某拖回家中。我们在旁边劝王某甲克制情绪,放下菜刀,其不听。过了二、三分钟,王某乙穿好衣服从二楼冲下来,右手也持一把菜刀,径直朝我跑过来,口里说着砍死你们,举起菜刀向我砍来,我侧身躲过没砍上,我就跑到小区外面的马路上给大队领导打电话请求增援。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3、证人证言。⑴张某的证言节录,2014年6月25日中午吃过午饭,我在家洗衣服,听到门外有吵闹的声音。我老公王某丙跑到门外去看,我也跟着出了门。出门看到我家斜对门的126号门前停着一辆白车,站在车尾的126号的父子正在向三个公安民警叫喊,126号的父亲喊怎么把他儿子弄成这样了。126号的父亲应该拿着一把菜刀,但是我没有注意。我看到这些,就将我老公拉回家了。过了几分钟,听到外面有人喊救命,我老公又跑出去看了,我又跟着出去拉我老公。出门看到,126号的父亲一手抓着一个穿灰色T恤民警的一条胳膊,另一手拿着一把菜刀往民警腿上砍,用刀背砍了两、三下。然后我就又把老公拉回家了。⑵王某丙的证言节录,2014年6月25日中午,我在家睡觉,突然听到外面有吵闹的声音,就来到我家院门口,看到一辆白色捷达轿车停在我家对门的126号门口,有两个民警和我家对门的父子俩四个人站在一起。126号住户的儿子戴着手铐,两个民警向父子俩表明身份,126号住户的父亲一手抓着高个子民警,一手拿菜刀威胁高个子民警,让卷发民警给他儿子打开手铐,那个卷发民警说高个子民警有脑瘤,不让126号住户的父亲打他,并给他儿子打开手铐。开了手铐,他儿子就跑回家了。高个子民警在与126号住户的父亲纠缠过程中摔倒了,然后他就放开高个子民警,上前抓住卷发民警。高个子民警爬起来跑到车上,并且把车门从里面给锁了。126号住户的父亲一手抓着卷发民警,一手用菜刀的反面砍了民警的腿两、三下,边砍边让车里的民警开门,车里的民警不开门,他就用什么东西砸了一下车,然后我就回家了。⑶马某某的证言节录,2014年6月25日14时许,我朋友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警察到了我家,你赶紧过来看看。”我开车到了他家,看见王某甲拿着菜刀对着几名男子。我对这几个人说:“你们执行公务为什么不穿警服。”我就向一个头发稍长有点卷的男子要工作证,那名男子说他的工作证被王某甲看了并且拿走了。我就说:“没有工作证那就是假警察,你们这算是私闯民宅,做事不像样了就该砍你们。”当时在场的还有王某甲的儿子及儿子的对象,还有一名不认识的男子,他儿子的对象和那名不认识的男子面对这几名警察骂骂咧咧的。4、书证。⑴在逃人员登记撤销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王某乙2011年3月24日19时许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尖草坪街虹桥桥下伙同他人用甩棍将姚某、王某丁打伤,姚某的损伤构成轻伤,因故意伤害案于2014年6月18日被太原市杏花岭区涧河派出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现已撤销。⑵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作出的并公杏行罚决字(2014)6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乙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行政拘留。⑶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⑷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民警在现场发现作案工具菜刀两把,在王某甲身上发现晋O×××××捷达轿车钥匙一把,已扣押;民警刘某警官监督卡由被告人王某甲之妻王某戊交回;刘某警官监督卡、捷达轿车钥匙已发还民警刘某。⑸谅解书,证明民警刘某、郝某某、史某某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予以谅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东涧河村红祉苑小区126号。6、被害人刘某、郝某某的伤情照片,证实被害民警身体受伤情况。7、被告人供述。⑴王某甲的供述节录,2014年6月25日下午14时许,我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东涧河村红祉苑小区门口熟肉店内听见我儿子王某乙在家中喊我,我就从店内柜台上拿了一把菜刀往家跑,跑到红祉苑小区一进大门右转时,看见我儿子戴着手铐,下身没穿衣服,后面有三名男子在追他。我上前拦住跑在最前面的男子,用左手抓住他的前胸衣领拽着往小区里走,右手拿着菜刀跟他比划,威胁吓唬。我质问他是干什么的,他说他是公安。我儿子站在旁边告诉我这三名男子拿着一张网上在逃表说我儿子王某乙是网上逃犯。我就将右手菜刀放在这名男子的脖子上,挟持着他到了我家门口,威胁另外的两名警察给我儿子打开手铐,如果不开我就用菜刀砍他,并且喊叫要剁死他。那两名警察让我先放开被挟持的警察,我坚决不同意,用右手中的菜刀在这名男子脸上比划了两下,和我儿子站在一起的头发带卷的警察将我儿子手铐打开,然后说被挟持的警察有心脏病,让我放开他。刚说完,被挟持的那名警察就躺在地上不动了。我让我儿子回家穿衣服,我儿子穿好衣服从二楼出来时也拿了一把菜刀下楼追砍录像的另一名警察,但是没砍住。我拦住我儿子就让那名警察走了。我一手拿菜刀,另一只手拽住头发带卷的警察,强行让他跟我回家,这个警察不走,我就用菜刀刀背往他身上砍了三、四下。接着让最先被挟持的那名警察把白捷达轿车钥匙给了我,并让他出示警察证,对方就将包给我扔过来,我在他包里没找见工作证件,他让我把钱包扔给他,他将工作证从钱包里拿出来给我出示。我看完他出示的工作证件,就将挟持的警察放开,坐到旁边的台阶上,给马某某打电话让他过来。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就将我带回公安局了。⑵王某乙的供述节录,2014年6月25日下午14时许,我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东涧河村红祉苑小区126号家中客厅里,突然进来三名男子说是公安局的,要带我回公安局调查情况,我就问他们有没有证件,其中一名男子拿出一个警官工作证和一张在逃人员的表,说是我以前打架的事,让我跟他们回去调查。两名警察就开始给我戴手铐,我就反抗不让他们给我戴,两名警察就强行将手铐给我戴上。我当时下身只穿着内裤,我就说让我穿条裤子,然后一名警察进卧室给我找裤子,我就乘机跑进卧室,从卧室的窗户跳到过道里,警察抓我没抓住,只是把我的内裤抓掉了。我就往门外跑,边跑边喊:“爸爸,救命”,因为我爸就在小区对面的肉店卖肉。我从我家旁边的小胡同跑到小区门口时,看见我爸手拿一把菜刀过来了,我爸问我怎么回事,我说三名警察去家里拿着在逃人员的表来抓我来了。这时,三个警察也从巷子里追了过来,我爸一手抓住其中一名高个子警察的衣领,一手拿着菜刀劫持着这名警察,将三名警察逼回我家门口。我也和他们一起回到门口,我爸就问他们是哪的?三名警察说是公安局的,我爸又问是哪个公安局的,他们说是杏花岭公安局的,另一名低个子卷发警察拿出证件放在汽车机盖上,我爸挟持着高个子警察让低个子卷发警察给我打开手铐。警察将我手铐打开,我爸让我回家穿衣服。我回去穿好衣服,就从家中厨房案板上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出来就看见我爸拿着刀劫持的警察换成低个子卷发警察了,我爸拿刀背砍了低个子卷发警察两下,把他往家里拖,让他进家说。低个子警察坐在地上不肯进家,高个子警察坐在他们的汽车里。我拿菜刀挥舞着冲着第三名拿着手机摄像的民警砍去,这个民警就赶紧跑。我爸拦住我,不让我砍,我就拿刀跑到汽车旁边让高个子警察出来,他不出来,我就对着车玻璃砍了两下。我爸不让我砍,让我把刀扔了,我就将刀扔到我家院子的地上。我爸就向低个子卷发警察要证件和在逃人员表,低个子警察说在汽车里的挎包里,我爸就让高个子警察打开车门拿出来包。高个子警察将挎包拿出来,我就和我爸开始翻包,没找到。我爸就向高个子警察要汽车钥匙,高个子警察将汽车钥匙给了我爸,我爸就坐在花池旁,刀放到旁边。这时,我对象瞳瞳过来了,我爸让我把熟肉店门关了,我从汽车机盖上装上一个警察的证件就出去关了店门,拿了点钱打车逃跑了。证件我让母亲王某戊送来,在逃人员表我看完就随手扔了。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乙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并取得受害民警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原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富平人民陪审员  温雪峰人民陪审员  张保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