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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云洲与胡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洲,胡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494号原告:黄云洲,横河初级中学教师。被告:胡秀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洲诉被告胡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秀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洲撤回对被告胡秀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黄云洲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