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马林与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林,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马林,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忠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兴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宿中民二保字第0007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马林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登记在马林名下坐落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号×栋×室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的房产、登记在张元元名下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南、翠峰路西房地权证淮私产字第××号的房产、登记在侯玉芝名下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西路×幢×室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的房产。现因案件已调解结案,申请执行人马林请求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马林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登记在马林名下���落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号×栋×室房地权证淮房字第××号的房产、登记在张元元名下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南、翠峰路西房地权证淮私产字第××号的房产、登记在侯玉芝名下坐落于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西路×幢×室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艳峰代理审判员 赵 路代理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志新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权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