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交初字第0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何名利与被告张百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名利,张百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交初字第01736号原告何名利,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锦州市义县。被告张百龙,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锦州市义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义县。原告何名利与被告张百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名利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百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名利撤回对被告张百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何名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