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家卫与郑礼梅、张铠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卫,郑礼梅,张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杨家卫。被执行人郑礼梅。被执行人张铠。本院在执行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杨家卫与郑礼梅、张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家卫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偿还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郑礼梅给付人民币50000元,对于下欠利息和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申请人表示放弃向被执行人郑礼梅的追偿而仅向被执行人张铠追偿。现被执行人张铠因下落不明也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人财产。申请人也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000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刘 敦执行员 王小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家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