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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平与盘锦翔宇旅行社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39号原告:王平。委托代理人:赵丙昌。被告:盘锦翔宇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抚顺丰元热高乐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盘锦翔宇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抚顺丰元热高乐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0元,减半收取14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金 钊人民陪审员  冯艳超人民陪审员  吕铭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大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