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永红与张志强、黄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红,张志强,黄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李永红。被告:张志强。被告:黄丽娜,系被告张志强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红与被告张志强、黄丽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红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李永红负担。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