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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闫燕红与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燕红,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975号原告闫燕红,户籍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谭岳奇,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D栋二楼东侧一号。法定代表人毕少辉。本院审理原告闫燕红诉被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燕红撤回起诉。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小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