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委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于洁与青岛信发兴地置业有限公司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委字第23号申请人于洁,住济南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周世艳,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青岛信发兴地置业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解楠楠,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洁申请被申请人青岛信发兴地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委托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于洁撤回申请。案件保全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于洁。审判员 刘敏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