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徐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鹏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877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开国,该公司员工。被告:徐鹏飞,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0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