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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徐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鹏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877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开国,该公司员工。被告:徐鹏飞,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0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