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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明与被执行人朱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朱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思南县乌江航道管理局职工。被执行人朱国义,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思南县乌江航道管理局职工。本院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明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国义限期向申请人偿还借款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国义在思南县乌江航道管理局每月有工资收入4494.8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朱国义从每月工资收入中偿还申请人张明借款2000元,自2015年6月开始偿还至还清为止。经征求申请人张明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茂江审 判 员  付太勇代理审判员  谭仕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