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平顶山华达汽车出租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晓光、李刚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华达汽车出租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郭晓光,李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华达汽车出租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翟庆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晓光,男,1987年3月18日生,回族。被执行人李刚伟,男,1974年8月3日生,回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晓光、李刚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晓光、李刚伟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晓光、李刚伟的部分财产(具体名称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亚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