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段崇峡与王连增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崇峡,王连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段崇峡,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连增,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段崇峡与王连增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湖滨区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9月23日审理终结。现(2013)湖民一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连增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986号号民事判决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王连增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