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7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白彦霄审 判 员 于慧峰人民陪审员 宋桂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玉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