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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7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白彦霄审 判 员  于慧峰人民陪审员  宋桂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玉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