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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常华与张文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常华,张文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582号原告张常华。被告张文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常华诉被告张文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以被告还清所有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常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常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常华负担。审判员  周香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