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永先与被执行人程远来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先,程远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先,女,1958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程远来,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城郊乡西十里村***号,现住安鹏镇吕庄村张沟养殖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程远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1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永先与被执行人程远来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文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