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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强,刘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9号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刘和喜,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年沧民终字第03157号[仲裁裁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强、刘和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强、刘和喜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强、刘和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恩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学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