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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刑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殷涛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刑执字第254号罪犯殷涛,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20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2003)酒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8日以(2006)甘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8年7月21日以(2008)酒刑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0年12月7日以(2010)酒刑执字第639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3年5月21日以(2013)酒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酒泉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森出庭履行职责,执行机关民警郭鑫出庭执行公务,罪犯殷涛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主动汇报思想,政治考试136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毛衣编织生产改造岗位上,能认真遵守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按时保证质量完成生产定额。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共记功2次,记表扬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殷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涛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妍审 判 员  李 舒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翟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