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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漆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236号原告漆某某,男,生于1981年4月24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华,大英县天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某某,女,生于1977年11月29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漆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漆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由原告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彭 蓉代理审判员  胡诗昕人民陪审员  龚永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春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