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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城民申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许贺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贺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申字第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许贺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志恒,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许贺海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安市人民法院(2014)大太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贺海申请再审称,本案的立案、审理其一直没有直接参加过。不服调解书结果,请求再审。1、此案法官、律师、曲宝仓有合伙造假行为。申请人是大安市太山镇解放村许成屯农民,他们在诉状上写成是大安市慧阳街居民。在诉讼过程中许贺海没放弃30000.00元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没有撤回对王恒、杨一国的告诉。2此案法官办理时存在违法,许贺海告三被告,调解就叫一个承担责任,剥夺了他的诉权。他的伤残评定书其本人始终没看见,剥夺了他的知情权,对其十几万元的医药费只给10000.00元就不再处理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3、此案审理过程中涉及法官、律师、鉴定师、交警,他的委托人有行贿、受贿、索贿、枉法裁判之嫌。4、合计应赔偿其9万多元,可违法调解只给他4万多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授权其代理律师李俊峰“承认变更诉讼请求和调解”的权利,李俊峰代理其参加诉讼,并参与调解,故可以认定调解书没有违反自愿原则,且该调解书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许贺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贺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光 宇审 判 员 杨 剑 虹代理审判员 吴 金 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磊(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