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南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兴财与鄢正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财,鄢正才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143号原告李兴财,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云智,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鄢正才,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财诉被告鄢正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财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兴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培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申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