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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一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惠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市绿化管理处诉顾连印、蛟河市天岗镇永丰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惠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市绿化管理处,顾连印,蛟河市天岗镇永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208号原告:吉林市惠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永吉小区9号楼1号越层。法定代表人:沈晓平,男。原告:吉林市绿化管理处,住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16号。法定代表人:丁皓鹏,男。委托代理人:王志海,吉林市绿化管理处法律顾问。被告:顾连印,男,汉族,54岁。委托代理人:周德华,男,汉族,35岁。第三人:蛟河市天岗镇永丰村民委员会,住所蛟河市天岗镇永丰村小学校。法定代表人:顾连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惠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市绿化管理处与被告顾连印、蛟河市天岗镇永丰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惠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市绿化管理处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名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惠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市绿化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00,免收。审 判 长  张海军审 判 员  赵宏国代理审判员  陈宝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