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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均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