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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金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秋英因与被上诉人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秋英,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金杰,张素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金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秋英,女,汉族,住长葛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自学,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会东、周鑫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金杰,男,汉族,住长葛市。原审被告张素英,女,汉族,住长葛市。上诉人张秋英因与被上诉人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上诉人张秋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根义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代理审判员  田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