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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志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志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434号原告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铭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一淳,女,生于1979年10月22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逸然,男,生于1987年4月14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王志芬,男,生于1963年12月9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三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常 颖人民陪审员  张茂芳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曲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