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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熊继成与熊彩旺、赖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继成,熊彩旺,赖文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96号原告熊继成,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熊彩旺,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文红,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继成与被告熊彩旺、赖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继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继成以原、被告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继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熊继成负担。审判员  徐始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玉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