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熊继成与熊彩旺、赖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继成,熊彩旺,赖文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96号原告熊继成,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熊彩旺,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文红,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继成与被告熊彩旺、赖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继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继成以原、被告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继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熊继成负担。审判员 徐始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玉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