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川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亚飞诉李渠成、李必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飞,李渠成,李必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张亚飞,男,生于1976年10月30日,大专文化,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李渠成,男,生于1972年10月13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李必刚,男,生于1964年6月1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飞与被告李渠成、李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飞撤回对被告李渠成、李必刚的起诉。案件受��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遥远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人民陪审员  闫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