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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文博与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博,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683号原告文博。委托代理人郝凯旋,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太明。被告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贠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丹丹,该公司员工。被告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绵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博与被告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为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