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北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231号原告彭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利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