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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北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231号原告彭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利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