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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三峰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三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岢民初字第22号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忻州岢岚县振兴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智升,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永红,男,住岢岚县。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李三峰,男,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三峰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千三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徐俊福审判员  王继珍审判员  柴武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翠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