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民一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龙辉与肇庆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龙辉,肇庆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民一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龙辉,男,住广西全州县.委托代理人:许迎春,广东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学院,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东岗,组织机构代码45648803-2。法定代表人:和飞,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祁建平,该校政法学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毛致光,该校保卫处处长。上诉人王龙辉与被上诉人肇庆学院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龙辉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王龙辉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仅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故上诉人王龙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龙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龙辉负担。王龙辉已预交受理费10元,本院退还5元给王龙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碧媛审 判 员 蔡红茂代理审判员 吕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桂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