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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中执字第0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榆林市某某集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某某集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中执字第00094-9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某集团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辽飞,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的(2012)榆中法民三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榆林某某影城有限公司有预期应得租金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榆林某某影城有限公司的预期租金收益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国利审判员  姬治平审判员  徐白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