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宋乐梅与王建宝、唐志坤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乐梅,王建宝,唐志坤,董建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279-1号原告宋乐梅。被告王建宝。被告唐志坤。被告董建东,成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东街397号。宋乐梅与王建宝、唐志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279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唐志坤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董建东所有的鲁V×××××号牌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