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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撒宗秀与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撒宗秀,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撒宗秀,男,回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单卫东(一般代理),系新疆沙湾县三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强,男,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撒宗秀诉被告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撒宗秀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系原告撒宗秀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撒宗秀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撒宗秀撤回起诉。本案争议标的22751元,案件受理费36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撒宗秀自行负担。审判员  冯进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月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