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撒宗秀与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撒宗秀,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撒宗秀,男,回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单卫东(一般代理),系新疆沙湾县三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强,男,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撒宗秀诉被告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撒宗秀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系原告撒宗秀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撒宗秀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撒宗秀撤回起诉。本案争议标的22751元,案件受理费36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撒宗秀自行负担。审判员 冯进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月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