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2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景慎朋与颜世兵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慎朋,颜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795号申请执行人景慎朋,男,生于1978年5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颜世兵,男,生于1973年10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慎朋与被执行人颜世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结案。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商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程永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秀媛 微信公众号“”